全市各用人单位:
目前全市已进入盛夏高温季节,为了加强高温作业、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,避免高温中暑等职业伤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,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和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:
一、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,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,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。
二、严格执行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规定:日最高气温达40℃以上时,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;日最高气温达37℃以上,40℃以下时,在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。
三、严格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陕西省财政厅《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》(陕人社【2015】55号)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,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℃以下的,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。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,纳入工资总额,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。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资、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。用人单位要在工资分配中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,向货车司机、网约车司机、一线劳动者、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。
四、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,采用良好的隔热、通风、降温措施,要对近期全国发生的一系列安全生产事故引以为戒,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。
五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、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,采取轮换作业方式,适当增加高温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,降低劳动强度。
六、组织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,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,及时调整岗位,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。
七、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,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,帮助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、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,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。
八、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,通过集体协商等程序商定。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引起中暑,经诊断为职业病的,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。
九、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℃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℃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。
十、要与第24个全国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相结合,加强专项隐患排查治理,聚焦畅通生命通道组织开展一轮专项隐患排查,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排查整治,确保生命通道畅通。
职工是企业发展的基石,关心关爱职工是企业成功发展的关键,让我们共同努力,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、改善劳动生产条件、加强宣传教育,确保广大职工平安度夏。